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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慈善会慈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办法
时间:2012-09-08   云阳县慈善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云阳县慈善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全方位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阳县慈善会。
 
第二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来源
 
    第四条 慈善资金和物资主要来源于县内外、境内外、国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或募集。
 
第三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
    第五条   慈善会接收捐赠资金后,必须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有效的慈善捐赠现金专用票据,及时将捐款存入慈善捐赠专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慈善会接收捐赠物资后,必须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有效的慈善捐赠物资专用票据,在物资入库后及时办理入帐手续,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捐赠资金、物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七条   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作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必须用于与《慈善会章程》相符合的慈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八条   定向捐赠资金,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九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按《云阳县慈善会章程》规定,提取10%的工作经费外,全部用于安老、扶孤、助学、济困、助残、扶贫、扶贫赈灾、社会公益等慈善项目,并按上级逐年积累慈善基金。
 
第五章           慈善资金、物资的使用
     第十条   慈善资金、物资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属于定向捐款:由慈善会审核后,直接拨付。
(二)、非定向资金的使用:慈善会根据社会救助的需要和善款总量的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1)、一次性5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方案,由慈善会办公会审定后实施;(2)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方案,报经县民政局审定后,由慈善会按现金支付程序拨付;(3)一次性20万元以内的资金使用方案,经民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慈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4)重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金额由县委、县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由接受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库单上签字盖章后销账。
第十二条   定向、非定向捐赠资金物质使用后都必须通过媒体向社会和捐赠者公布资金、物资使用的救助项目和效果。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慈善会捐赠资金、物质的管理使用接受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捐赠者和理事会理事的监督,接受各级领导的检查、接受咨询。
(一)、实行财务公开,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坚持专款专用。
(二)、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账、明细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p#分页标题#e#(三)、坚持收支两条线,在银行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银行存款专户,一切收支均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会的支票管理。
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第十五条   慈善会的收据管理
慈善会出纳购置统一收据,专人专管,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此《办法》生效后,原制定的管理使用办法、规定或制度作废。